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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陕西圣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与金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圣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金天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0899号原告:陕西圣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负责人:刘新民。被告:金天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圣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与被告金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圣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