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5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志峰与徐洪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峰,徐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44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峰,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4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6********。被执行人:徐洪锋,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后南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申请执行人李志峰与被执行人徐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0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案件,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4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