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黎琳与李泸汉、李明亮、廖长生、廖孝贵、泸州市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黎琳,李泸汉,李明亮,廖长生,廖孝贵,泸州市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王黎琳,男。被执行人李泸汉,男。被执行人李明亮,男。被执行人廖长生,男。被执行人廖孝贵,男。被执行人泸州市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威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泸汉、李明亮、廖长生、廖孝贵、泸州市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泸汉、李明亮、廖长生、廖孝贵、泸州市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泸汉、李明亮、廖长生、廖孝贵、泸州市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照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