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申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薛玉秀诉临县克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薛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申字第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薛玉秀,女。再审申请人薛玉秀因诉临县克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薛玉秀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家中的财产被挖开是物证,政府雇用司机侯建军挖塌房屋是人证,还有现场的相片,这些都是证据,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请求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本案中薛玉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临县克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因此不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原审裁定结果正确。综上,薛玉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玉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琳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