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与闫世红,李爱珍,郭新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李爱珍,郭新彦,闫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负责人白鹤委托代理人白金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珍,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新彦,男,汉族被执行人闫世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与闫世红,李爱珍,郭新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公证处(2015)子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新彦、闫世红偿还本金130000元,正常息、罚息与复利共计119556.73元,本息合计249556.73元(截至2014年12月10日为止)。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到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于三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新彦于2015年8月19日向我院提供担保,保证其履行,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人郭新彦两次履行借款共计34000元后,2016年1月15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准备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执字第001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