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黎达标与黄敏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达标,黄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523-1号申请执行人黎达标被执行人黄敏强申请执行人黎达标与被执行人黄敏强的其他案由一案,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阳民一出字第115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敏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达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敏强偿还其他案由款2348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田阳支行62×××79账号6738.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朝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江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