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郝一×与郝二×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一×,郝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郝一×。被执行人郝二×。申请执行人郝一×与被执行人郝二×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腾房。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继承房屋,没有腾房内容,申请执行人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经与申请执行人做工作,其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