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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闫子峰与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子峰,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78号原告:闫子峰。被告:王瑞。本院审理原告闫子峰诉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子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子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子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见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