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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8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赖裕良与胡忠平、胡秀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裕良,胡忠平,胡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38-2号申请执行人赖裕良。被执行人胡忠平。被执行人胡秀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乾商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需处置被执行人胡秀梅所持有的杭州牛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股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秀梅所持有的杭州牛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5%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