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8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骆国栋,武邑县建设路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