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8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骆国栋,武邑县建设路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