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叶某,无业。被告:张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虎,天津耀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和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德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自2015年开始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有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辩称,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存在和好的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名叶武箭,天衢中心小学六年级学生。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已十三年有余,在婚姻生活中应该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多沟通,多包容对方,占到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一定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