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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任向林与王润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向林,王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任向林,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润喜,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任向林与被执行人王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润喜所有的鲁R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逯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