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丁浤龑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浤龑,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23号原告丁浤龑,1963年9月8日。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号。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浤龑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