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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2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5)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徐××为有偿给其他学生更改成绩,伪造了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的电子印章加盖在其制作的宣传卡片上,并在学院内张贴宣传。学校发现后报警,徐××被抓获。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宣传卡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印章模、在校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承认指控事实及罪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系天津大学仁爱学院2013级在校学生。2015年6月份,徐××因软件工程导论学科不及格,便潜入学院教务处,在工作人员赵××的电脑上安装软件,窃取了成绩管理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在其电脑上更改了软件工程导论学科成绩。随后,其产生有偿为其他学生更改成绩的念头,在其电脑上伪造了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的电子印章并加盖在其制作的宣传卡片上。2015年6月14日晚,徐××与其同学王二×在学校内张贴了宣传卡片,次日被学校发现并报警。徐××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颜××、刘××、赵××、王一×、王二×证言,被告人徐××供述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宣传卡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印章模、在校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自判决生效后二日内执行)。二、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一台、宣传卡片428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人民陪审员  曹树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劳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