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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2016)新42民终38号-唐廷金与王茂新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廷金,王茂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廷金,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永建,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新,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上诉人唐廷金因与被上诉人王茂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托里县人民法院(2015)托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廷金以“因被申请王茂新没有上诉,为了尽快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廷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廷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唐廷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茹荷娅审 判 员  张忠峰代理审判员  盛成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布 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