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雅利高(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与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多餐日本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君佳堂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9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利高(广东)实业有限公司,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多餐日本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君佳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94号原告:雅利高(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法定代表人:林嘉敏,董事长。原告: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理人:谈少女,董事。原告: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董志添,执行董事。被告:加多餐日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香港。法定代表人:黄国诚。被告:广州市君佳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国诚。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利高(广东)实业有限公司、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多餐日本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君佳堂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利高(广东)实业有限公司、雅利高手袋(惠州)有限公司、广州斯登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