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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6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被告付××民事一审案件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6民初30号原告姜,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被告付,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付不在东山区居住不归东山区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4E4E承担。审判员 :谢家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