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6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被告付××民事一审案件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6民初30号原告姜,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被告付,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付不在东山区居住不归东山区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4E4E承担。审判员 :谢家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