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高双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双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51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双丰,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1994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双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双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扳手一把、丁字锥二个,予以没收。被告人高双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双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双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高双丰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双丰撤回上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帆代理审判员 宋菲代理审判员 贺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