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9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华强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华冶钢模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华强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华冶钢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264号原告龙岩市华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经济开发区帝景豪苑2号楼7号店(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晓钰、谢长建,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华冶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宝路336号东宝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原告龙岩市华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冶钢模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朝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岩市华强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长期委托原告承运货物,2014年11月22日经对账结算,被告出具《承运清单》,确认尚欠原告运费13000元,但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因催讨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运费1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福建华冶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15年12月29日被告转帐支付原告9000元应予扣抵。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支付了9000元并同意扣抵。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扣抵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支付的9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运费4000元,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现尚欠原告运费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限期给付,并应支付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5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华冶钢模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华强物流有限公司运费4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被告福建华冶钢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蕾(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