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董海云等人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董海云,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武作山,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武作伟,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武合成,男,1949年1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存同,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战芳,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长乐,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新祯,男,1977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爱荣,女,1948年7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海东,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新亮,男,1982年5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有卫,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同旦,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新生,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上述十四名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大学科技园2号楼A座21层。法定代表人原文起,总经理。被执行人申士峰,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一小字第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的保证金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健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希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