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鲍广智与李占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广智,慈国庆,李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382号申请人鲍广智,男,52岁,汉族,干部,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慈国庆,男,48岁,汉族,下岗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占春,男,56岁,汉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春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工资发放(账号为xxx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占春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发放的工资(账号xxx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鹤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