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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孝微与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家鸡活鱼馆、毕有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微,毕有财,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家鸡活鱼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78号原告:李孝微。被告:毕有财(曾用名毕有良)。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家鸡活鱼馆。经营者:毕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微与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家鸡活鱼馆、毕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6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6万元,查封被告毕有财名下的鲁KHZ1**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