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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齐合长与孙海东、齐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合长,孙海东,齐猛,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齐合长,农民。被告孙海东,农民。被告齐猛,农民。被告邓峰,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合长诉被告孙海东、齐猛、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合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合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合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合长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