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齐合长与孙海东、齐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合长,孙海东,齐猛,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齐合长,农民。被告孙海东,农民。被告齐猛,农民。被告邓峰,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合长诉被告孙海东、齐猛、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合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合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合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合长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