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颜湛明与史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湛明,史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02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颜湛明,男,汉族,1965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史小全,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生,。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史小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7660.80元,负担诉讼费781元,执行费765元。但被执行人史小全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史小全在银行的存款5920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