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吴广身与谷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身,谷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09号原告:吴广身,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谷超,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广身诉被告谷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广身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广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身撤回对被告谷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广身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二〇��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