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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某、刘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刑初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月23日经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又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月23日经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又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刘某被控非法经营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靖检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丽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刘某未经国家批准,于2014年11月开始共同在南靖县某镇某村二被告人合伙经营的鸡场宿舍内,先后接受张某甲、麦某、吴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林某、王某、吴某乙、吴某丙、张某乙等多名彩民手机报码,向其销售香港“六合彩”外围彩票。2014年11月18日晚上22时许,黄某、刘某接受上述彩民报码总金额计人民币142445元,在未转报上线庄家并未与彩民结账时,被南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被查扣经营“六合彩”所用的记账单7张、手机2部、计算器1台。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刘某各向本院预交案件相关款项人民币20000元。南靖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黄某、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证人李某甲、张某甲、麦某、吴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林某、王某、吴某乙、吴某丙、张某乙、陈某乙、吴某丁、陈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被查扣的记账单7张、手机2部、计算器1台等物以及黄某、刘某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表、本院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黄某、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外围“六合彩”,共同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4244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主动预交案件相关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黄某、刘某犯罪所用的手机2部、计算器1台均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南靖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锡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鑫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