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0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文泉与代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泉,代俊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2民初98号原告周文泉,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代俊东,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泉诉被告代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