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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837号原告秦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0.0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