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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建德协和综合门诊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楼春棋。被执行人建德协和综合门诊部。投资人万友华。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城法罚字(2015)第110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建城法罚字(2015)第110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建德协和综合门诊部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100号和商贸街175号对面刘建明户外墙北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中:商贸街100号处户外广告内容为“建德协和门诊部专注男性健康64089999院址:新安路(供电大楼对面)”,该处户外广告长8米、宽4.9米,面积为39.2平方米;商贸街175号对面刘建明户外墙北侧处户外广告内容为“建德协和男科专注男性健康64089999院址:新安路(供电大楼对面)”,该处户外广告长7米、宽6.5米,面积为45.5平方米。两处户外广告合计面积84.7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改正违法行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协和综合门诊部限期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2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城法更强催(法)字(2015)第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建城法罚字(2015)第1100252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