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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杜培良与牛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培良,牛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93号原告杜培良,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牛国伟,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原告杜培良因与被告牛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杜培良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03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杜培良自签收本院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俊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