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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蓬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蓬莱市。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曾延期并中止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蓬莱市钟楼南路传奇网吧盗窃李某手机一部,价值2114元。2014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蓬莱市北关路蓝羽网吧盗窃王某手机一部,价值898元。2014年8月26��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蓬莱市开发区聚义网吧盗窃王某甲IPODTOUCH5一部,价值1011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王某、王某甲陈述、证人王某乙、哈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晶功人民陪审员  孙永和人民陪审员  王连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