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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8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邹浩与杨先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浩,杨先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8042号原告邹浩,男,1990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被告杨先辉,男,198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号。负责人赵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浩诉被告杨先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邹浩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浩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