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杰与刘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刘理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460号原告:李杰。被告:刘理想。本院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刘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见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