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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忠明与陈辉、代心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明,陈辉,代心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4号原告:张忠明,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妹,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代心恒,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明诉被告陈辉、代心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辉、代心恒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明撤回对被告陈辉、代心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张忠明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