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尚明路与梁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明路,梁利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尚明路,男,1990年11月14日生。被告梁利庆,男,1974年4月2日生。原告尚明路诉被告梁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明路诉称,2014年7月被告以在留固开福满楼分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要借35000元钱,原告基于父母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就毫不犹豫的把钱借给了被告,并且与被告口头约定需要支付利息。后来原告因急需用钱就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可被告一直以诸多理由拒不偿还,被告的这种毫无诚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诉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梁利庆的基本信息不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明路对被告梁利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九红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加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