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朱宗连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连,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合肥润方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丽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号原告:朱宗连,男,1954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东峰,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贵升,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紫金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8309047-8。负责人:赵茂春,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组织���构代码74068981-9。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宝,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紫金山庄别墅七号,组织机构代码79812001-9。负责人:吴有杨,该分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合肥润方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18号和平苑小区10幢负一层北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784136-8。法定代表人:林汉微,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金丽叶,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朱宗连与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苑淮南分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苑公司)、第三人安徽友阳置业���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合肥润方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丽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宗连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追加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合肥润方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丽叶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朱宗连申请撤回追加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合肥润方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丽叶为本案第三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朱宗连与中苑淮南分公司、中苑公司之间的纠纷,本院将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朱宗连撤回追加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合肥润方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丽叶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张 晨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人民陪审员 马蓓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