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1民初471号-1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田书文与李欣阳、田恩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文,李欣阳,慈新强,隋学海,田恩玉,周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471号-1原告田书文,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欣阳,女,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慈新强,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隋学海,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田恩玉,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周淑芳,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欣阳银行存款1000000元。原告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祁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