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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周红平与文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平,文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709号原告周红平,男。委托代理人蓝咏帆(特别授权),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超,男。委托代理人平厚慧(特别授权),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天府中路25号。诉讼代表人唐华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平诉被告文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监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平以与被告文超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红平负担。审 判 长  易片红审 判 员  郑志斌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