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希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希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刑初字第005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希阳,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9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7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希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希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广圣大酒店对面马路刘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的湘F×××××小轿车内,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刘某甲和被告人黄希阳,并在刘某甲的车内查获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粉末(冰毒),称净重共计0.1克,人民币10400元,在被告人黄希阳的裤口袋中查获用黄色纸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1包,称净重为197.8克,在附近被告人黄希阳的湘A×××××银白色面包车内查获放在紫色手机布袋用小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6克、甲基苯丙胺21.7克。随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黄希阳租住的长沙县星沙街道深业睿城小区E04栋808房进行搜查,分别在该租房卧室窗台的抽屉鞋盒里查获甲基苯丙胺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2克;在卧室衣柜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8.9克。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希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指认照片、通话详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希阳的供述和辩解;长公物鉴(毒品)字(2015)1306、1307号《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希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希阳到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希阳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希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伶俐人民陪审员 祖培新人民陪审员 王兵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利 莉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