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89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邵青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胡治国,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远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骅,广德县誓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12月7日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反诉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亦予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对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倩、夏锴,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远斌、陈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9日,原、别搞双方签订设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总体规划图、房屋风格、房屋内部结构图,总设计费为10000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原告3000元,原告将初步设计制作图��付被告时再支付尾款4000元。现原告已经将最终设计制作图交付被告,但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尾款4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4000元整。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辩称:交付是交和收,能用、合格才是收。原告交付的图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被告的要求,一直没有用,延误了工期。实际上原告方只有一个人去现场一次,并没有与被告方一起实际查看、商讨。被告方提出了修改意见,原告方修改的也没有达到要求,没有经过被告方签字同意,不符施工的基本要求。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反诉称:2015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设计协议书》应是无效的协议。现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评价:因合同乙方为甲方设计的图纸无设计总说明,无总平面图,无东、西、南、北立面图,无施工结构、结点、钢筋布施和水电安装及内、外装饰图。充其量乙方仅从网上收集的照片而已,这样的所为图纸,我们怎能用于建筑施工操作呢?乙公司的图片乃广告图,绝非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再从法律方面查出乙方公司经营范围无工业和民用建筑设计从业许可,更无执业资质,因而乙方的图纸怎么能合格呢?乙公司的行为干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欺骗了我公司,严重延误了工程工期,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现依法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退还我公司预付的设计款6000元。2、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补偿造成我公司工期延误及反诉部分费用计5000元。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被告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方的反诉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方混淆了效果图与工程施工图之间是有区别的,而二者不能混淆。被告在反诉状中诉称东西南北方向等属于工程施工图,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中,要求原告设计的是效果图,效果图中是不存在钢筋结构的。而且设计费是10000元,如果是工程施工图10000元是远远不够的。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方应该支付尾款。刚开始被告方给我们3000元定金,约定给初稿之后付3000元,我们的设计师把图给了被告方之后,被告方认同之后才给了我们第二笔3000元。如果不认可,当时就应该提出来。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的证据有:1、《设计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9日签订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图纸,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设计费10000元。2、手机短信截图、email邮箱截图,证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邮箱地址,将最终设计图纸传送给被告,并多次向被告讨要剩余设计款4000元,但被告拒不理睬。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2,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一)2015年5月9日,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协议书》,合同约定: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枫湖水库设计总体规划图及10间平房风格及房子内部结构图,设计与制作费用共计10000元,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付款3000元,交付初步设计���支付3000元,交付最终设计图支付余款4000元。合同签订后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6000元,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其已经将最终设计图通过手机短息以email邮箱发送给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并多次讨要余款4000元,但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一直拒不理睬。现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支付余款4000元并本案诉讼费。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反诉认为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不能用于建筑施工操作,欺骗了该公司,严重延误了工程工期,给该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现依法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退还我公司预付的设计款6000元。2、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补偿造成我公司工期延误及反诉部分费用计5000元。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设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方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尾款4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对于被告方反诉的请求。因被告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诉请要求退还设计款6000元及补偿工期延误费用5000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德华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费尾款人民币4000元,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反诉受理费40元,由安徽枫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