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溪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永盛、洪子旋等与秦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盛,洪子旋,秦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保字第8-1号申请人黄永盛,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人洪子旋,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申请人秦华,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申请人黄永盛、洪子旋与被申请人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查封申请人黄永盛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赣C×××××号),并提供林唐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账号:62×××32)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林唐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账号:62×××32)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二、解除对申请人黄永盛所有的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上述被冻结的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上述冻结存款的期限一年,如需延长查封的期限,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