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邝炳煊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邝炳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03号罪犯邝炳煊,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邝炳煊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邝炳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邝炳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邝炳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邝炳煊系严重暴力犯,二罪刑期均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所犯二罪刑期均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邝炳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