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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新阶与钟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新阶,钟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罗新阶,男,汉族。被执行人钟继勇,男,汉族。关于罗新阶申请执行钟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继勇应向申请执行人罗新阶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新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继勇的银行存款共98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