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占的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的,内蒙古广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刘占的,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西省灵丘县。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杜世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占的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2870元(不包括利息、执行费)。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 世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