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海先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市光明之城新光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先,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市光明之城新光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45-1号原告:何海先,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贺拥军,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19275980-3。法定代表人:杨海文。委托代理人:林永青,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光明之城新光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湖一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14073-3。法定代表人:吴泽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麦慧莉,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久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