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锐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锐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60号申请人:广州锐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曹磊,总经理。申请人广州锐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457304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35800元,出票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2月2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锐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满秀审 判 员 黄淑芳助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哲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主送当事人审稿人意见领导批示抄送拟搞时间:2016年1月7日文件编号(2015)第60号发文编号:拟稿人:杜满秀合议庭成员: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60号申请人:广州锐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中荣工业园南门1号-101法定代表人:曹磊,总经理。申请人广州锐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4573049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35800元,出票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珠海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2月2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锐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杜满秀审判员黄淑芳助理审判员袁小娜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哲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