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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韩某、钱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韩某,钱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第586-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被告:韩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韩某、钱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某、钱某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刘庆心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某、钱某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刘庆心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丕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