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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石全宝与董志刚、韩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全宝,董志刚,韩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30号原告石全宝。委托代理人侯佳强、齐淦,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刚。被告韩秀平,系董志刚妻子。原告石全宝诉被告董志刚、韩秀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于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截止2016年1月14日原告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石全宝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