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雄开申请执行彭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雄开,彭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053号申请人齐雄开,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彭永强,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本院在执行齐雄开申请执行彭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彭永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齐雄开发放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潭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峰审 判 员 宋丹丹审 判 员 邓赵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