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终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江苏金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金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4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胡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正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金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胡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小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胡商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12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听证。上诉人畅得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正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东,被上诉人金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阳公司一审诉称:2013年11月24日,畅得公司向金阳公司请求租赁位于沭阳县胡集工业集中区的厂房并签订了《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畅得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金阳公司在东吴银行贷款200万的银行利息及每年的续贷费用(包括200万的过桥费用),另畅得公司每年向金阳公司支付租金五万元整。但是畅得公司并未履行这一项合同义务,没有按时支付租金,金阳公司多次催要并送达催款通知后,畅得公司仍然不支付租金,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解除金阳公司与畅得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在一审庭审中,金阳公司对事实和理由作如下补充:畅得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表现在没有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没有给付租金、侵害公司利益,擅自转让原告设备。畅得公司一审辩称:涉案《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且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以金阳公司于2012年6月16日向畅得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正美借款50万元一次性冲抵,并经各方确认在合同中注明,不存在畅得公司拒付租金的情形。此外,畅得公司已按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代金阳公司支付了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份的贷款利息,后因金阳公司贷款到期后违约引起诉讼,导致不能从东吴银行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得到贷款,故不存在畅得公司再支付利息和续贷费用的问题。再者,畅得公司只是将金阳公司的设备作为担保,向案外人杜学军借款60万元用于金阳公司生产。综上,畅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请求依法驳回金阳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金阳公司与畅得公司签订《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书》一份,将金阳公司位于沭阳县胡集工业集中区面积约4500平方米厂房及设备租赁给畅得公司,租赁期限为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租赁费用为:畅得公司每月支付金阳公司在东吴银行贷款200万的银行利息及每年的续贷费用(包括200万过桥费用)。另外畅得公司每年向金阳公司支付租金五万元整。协议签订后,畅得公司依协议取得了金阳公司的厂房及设备。2013年12月9日,畅得公司将从金阳公司所租赁设备中的注塑机三台、灭菌柜一台以60万元的价格向案外人杜学军出售。畅得公司按约支付了金阳公司在沭阳县东吴银行胡集支行的200万元贷款利息至2014年9月21日,后因畅得公司未按约提供“过桥”资金为金阳公司办理贷款还款及续贷手续,致使金阳公司被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因而成讼。一审法院认为:金阳公司与畅得公司就厂房及设备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畅得公司在取得租赁物后,未经金阳公司同意,擅自将租赁物中的部分设备出售给他人,其行为侵犯了金阳公司对该租赁物的所有权,且未按约定提供资金为金阳公司所借贷款办理还贷及续贷手续,属违约行为,故金阳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畅得公司辩称,只是将金阳公司所有的设备作为担保,向案外人杜学军借款60万元用于金阳公司生产。畅得公司与杜学军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明确载明转让设备,且收款收据中亦载明系收到“设备转让费”,故对畅得公司该辩解依法不予采信。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解除金阳公司与畅得公司于2013年11月24日签订的《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书》。案件受理费650元,由畅得公司负担。畅得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涉案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由于被上诉人债务到期,上诉人在无奈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9日以被上诉人的部分设备作为抵押对外借款以偿还被上诉人的债务,并非将部分设备出卖,且抵押借款的事实先于租赁合同的签订。2、按照合同约定,过桥资金应由被上诉人筹措,上诉人贷款后才要求上诉人承担过桥费用,现被上诉人没有筹措过桥资金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过桥费用问题。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是复印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违约,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金阳公司二审答辩称:一、涉案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11月24日,并非2013年12月18日。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上诉人在租赁期间擅自对被上诉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权。三、上诉人未按约定归还被上诉人所欠的贷款利息,也未及时承担过桥费用,导致被上诉人被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中,除上诉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涉案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以及上诉人对涉案部分设备处分行为的性质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主张解除涉案租赁合同是否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因涉案租赁合同中并无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且双方当事人也未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合意,故对涉案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的识别,应围绕合同法定解除的构成要件进行,即审查上诉人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被上诉人主张解除涉案租赁合同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涉案《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上诉人主张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但与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2013年11月24日)不一致,故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二,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本案中,上诉人单方处分被上诉人所有的租赁标的物使得被上诉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害,故上诉人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系租赁合同关系,即上诉人对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享有的系适用、收益权利并非所有权,无权单方处分租赁标的物。其次,在涉案租赁合同签订后,在未取得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孙正美以被上诉人名义将被上诉人所有的部分设备出卖于案外人杜学军,该行为直接造成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上诉人辩称上述设备并非出卖而是用于抵押,但其法定代表人孙正美与案外人杜学军签订的《买卖协议》,并向杜学军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杜学军设备转让费,上述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单方处分被上诉人所有的设备即涉案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使得被上诉人财产遭受损失,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上述证据系复印件,但结合上述证据系由上诉人参与形成以及原件应在杜学军处的事实看,上诉人对上述证据客观性的举证证明能力更强,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存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否定,故本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具有客观性存在高度可能性,能够证明上诉人对涉案租赁标的物进行了变卖,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江苏畅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1页/共9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